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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協和醫院報銷規則

法律分析:1、普通門診醫療費提高到300元及以下的費用報銷30%,將居民醫保門診費報銷額度提高到每人每年90元。

2、居民醫保基金對參保居民起付標準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住院費報銷比例: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由報銷86%,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報銷89%,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壹級醫療機構和惠民醫院住院報銷92%。職工醫保報銷比例在三級、二級、壹級醫療機構比例分別為82%、85%、88%。

3、由城鎮職工大額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人按現行的大額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分擔10萬元到20萬元的住院費,超過20萬元繼續執行現行的城鎮職工大額醫療保險政策。

4、參加武漢市城鎮基本醫保並享受低保待遇的殘疾人住院,不設起付標準,同時其城鎮基本醫保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在現行政策基礎上提高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