玲玲說,2005年跳槽後,她仍和以前的學生保持亦師亦友的關系,其中就包括小剛。小剛比她整整小了10歲,得知這孩子在外實習不順,玲玲主動關心和鼓勵他。可是,不久後,她發現小剛竟然做出了超越友誼的舉動。比如,會給她發送曖昧的短信。
已婚的玲玲不能接受這樣的感情,試圖拉開距離,不料小剛卻糾纏不休。玲玲說,小剛不僅追求她,而且在遭到拒絕後,還發送更多信息給她,甚至不斷發信息侮辱她的家人。更過分的是,小剛在QQ空間公開發布了壹篇名為“我和玲玲的愛恨情仇”的文章,文中公開了玲玲的照片等個人信息,炮轟她是壹個玩弄感情的女人,自稱飽受玲玲的“誘惑”、“玩弄”、“欺騙”和“傷害”。
更奇葩的是,小剛還故意將玲玲的大量同事加為好友,專門復制該文發送給其同事。這些年來,玲玲的工作生活失去了安寧,精神受到嚴重打擊,無奈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小剛刪除侵權文章、停止侵害,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以及公證費4800元。
順便說壹下,此時的小剛已經是27歲的成年人。面對指控,他大喊冤屈。他說,玲玲夫妻綁架和故意傷害他,導致他牙齒脫落、手指及全身受傷。他受傷後,對方不積極賠償,反而派人毆打、恐嚇他,嚴重影響他的工作和生活。文章內容完全屬實,並無誇大、誹謗。對此,玲玲反駁說,小剛受傷是***同前往派出所的過程中發生爭執,雙方拉扯所致,純屬意外。
法院壹審支持了玲玲的訴求。小剛不服上訴,並且揚言要將此事在更大範圍內進行曝光。但法院二審不僅繼續判玲玲勝訴,還勸小剛做事不可偏激。
地點: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結果:二審維持原判,判令小剛賠償玲玲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公證費4800元。並且要立即刪除QQ空間和說說的文字及圖片,停止以電話、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形式騷擾、侮辱玲玲的侵權行為。
判決依據:小剛在QQ空間發文,提及玲玲的工作單位和家庭信息,卻不能證明文中所述屬實,侵害了玲玲的名譽權。而小剛向玲玲夫婦發信息進行騷擾的行為,侵害了玲玲的人格尊嚴。即使小剛情感受挫,也應采取理智、合理的手段解決,而不應作出偏激、過分,甚至是違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