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壹百六十五條 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如何判定口頭委托合同
口頭委托合同的判定:
1、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了全部或主要義務,另壹方已經接受了履行,應視為合同成立;
2、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必要條款無異議,僅對合同非必要條款發生爭議,應認定合同成立;
3、有充分、有效的證據來證明,應認定合同成立。重要的是當事人達成合同的事實,而不是證明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