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所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壹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壹份。
凍結名下財產包括: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被執行人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對於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債權人在對債務人進行起訴的時候,為了避免債務人在此期間對自己名下的財產進行隱藏轉移,債權人有權要求法院對債務人名下的財產進行保全凍結,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也會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這樣的保全凍結措施,等法院審判結束債務履行完成之後,債務人名下的財產就會被全部解凍。
法院判決債務人在規定的時間償清債務以後。如果債務人拒不履行,在債權人申請執行的情況下,法院會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如果發現債務人名下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也不願放棄債權,而且不同意協商還款,那麽法院就會對債務人名下的的財產賬戶進行監控凍結,這種情況就和破產相似,債務人每月只能獲得維持基本生活保證的資金,其余所賺的錢都會被法院直接劃撥掉用於還債,所以就算這種情況的凍結也不影響債務人對於債務的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