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主要采集嫌疑人手機卡中的儲存短信、通訊錄、通話記錄、手機app應用、藍牙信息、wifi信息、地理位置以及聊天軟件的信息等。
壹般警察采集手機都是案件的需要,警察不會對信息進行隨意查看。也不能向社會泄露。按照正常程序警察會對手機信息進行采集,包括手機內的所有軟件信息,圖片,通話聊天短信,地理位置信息等。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5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