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送達。是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
2、留置送達。是受送達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
3、委托送達。委托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郵寄送達。是人民法院將所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並用掛號信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
5、轉交送達。是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收,然後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6、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采用公告送達必須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時,才能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壹)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和國締結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三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七)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方式送達;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即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