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
第五條壹次記分的分值,依據違章行為的嚴重程度,分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
第六條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壹的,壹次記12分:
(壹)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把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三)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的;
(四)挪用、轉借機動車牌證或者駕駛證的;
(五)塗改、偽造、冒領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失效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的;
(六)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轉彎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停車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誌的。
第七條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壹的,壹次記6分:
(壹)不按規定停車或者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將車移開,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
(二)逆向行駛的;
(三)飲酒後駕駛車輛的;
(四)駕車穿插、超越警車護衛的車隊的;
(五)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
(六)駕車下陡坡時熄火、空擋滑行的;
(七)行經鐵路道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八)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的;
(十壹)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變更車道的;
(十二)在高速公路上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十三)在高速公路上載運危險物品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行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