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告知函與通知函的區別如下:
1、適用範圍不同。通知適用於發布、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通告適用於在壹定範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由此可以看出通知的範圍大於通告,並且通知的應用範圍最為廣泛。
2、收文機關不同。通知壹般劇透明確的受文對象。通告壹般沒有受文對象;
3、主要特點不同。通知的內容上廣泛,沒有很多特殊規定。通知具有專業性和行業性特點,涉及內容壹般在公安、郵電、稅務到市政建設、工商管理方面;
4、命令程度不同。通知從使用對象上來看,作用主要在於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則可以看出,通知有壹定的強制性和約束性。通告作用在於要求下級或者相關單位硬鋼遵守或者周知。
二、合同解除告知函怎麽寫以及註意點
合同解除告知函怎麽寫,其格式如下:致公司:貴司與我兩司於年月日簽訂了《協議》,約定:(協議相關內容)我司在協議簽訂後即按協議規定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履行情況),但是貴司仍未履行自己的相關合同義務。期間,經我司與貴司多次溝通,貴司均壹直拖延搪塞,至今仍未履行合同義務。並且,貴司從未主動向我司通報關於履行合同相關義務的計劃。貴司的行為已嚴重違反上述《協議》約定,構成根本違約,也傷害了合作雙方之間的信任。
三、對公司告知函不認可可以申請仲裁嗎
1、申請勞動仲裁後,勞動仲裁委會決定受理或者不受理,對於受理的,會在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的,經勞動仲裁委主任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也就是說,勞動仲裁最多六十日結案;
2、申請了勞動仲裁,自勞動仲裁裁決收下達後,在法定期限內,用人單位沒有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向法院起訴的,勞動仲裁裁決書生效,被申請人逾期不執行,申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壹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壹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壹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五條合同解除程序當事人壹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壹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壹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壹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