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的檢驗鑒定***有12種。2018年5月1日起,依據交通事故處理新規,事故鑒定等費用由交管部門承擔。交通事故鑒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壹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鑒定有:法醫類鑒定、物證類鑒定、車輛類鑒定、道路鑒定、事故成因鑒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交通事故檢修、鑒定要實行專業化,即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修,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應當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為使交通事故得到及時、正確的處理,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可以依法成立專門機構,並主要承擔事故調查所需要的鑒定;為使案件處理公正、公平,傷殘評定、車輛評估、司法精神病鑒定可以由有資質的社會機構承擔。同時,具備資格的檢修、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存案,省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對符合前提的檢修、鑒定、評估機構應予以宣布,辦案單位可以向當事人先容這些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九十六條 鑒定人鑒定後,應當出具鑒定意見。鑒定意見應當載明委托人、委托鑒定的事項、提交鑒定的相關材料、鑒定的時間、依據和結論性意見等內容,並由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通過分析得出鑒定意見的,應當有分析過程的說明。鑒定意見應當附有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鑒定人對鑒定意見負責,不受任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幹涉。多人參加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進行重新鑒定:(壹)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鑒定意見正確性的;(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四)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五)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六)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七)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不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不準予重新鑒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