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三十四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的,委托法院應當出具委托函,並附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和送達回證,以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委托送達的,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委托函及相關訴訟文書之日起十日內代為送達。第壹百三十五條電子送達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即時收悉的特定系統作為送達媒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人民法院對應系統顯示發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與人民法院對應系統顯示發送成功的日期不壹致的,以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為準。第壹百三十六條受送達人同意采用電子方式送達的,應當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予以確認。第壹百三十七條當事人在提起上訴、申請再審、申請執行時未書面變更送達地址的,其在第壹審程序中確認的送達地址可以作為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的送達地址。第壹百三十八條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刊登公告,發出公告日期以最後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為準。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的,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第壹百三十九條公告送達應當說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公告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說明起訴或者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應當說明出庭的時間和地點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當說明裁判主要內容,當事人有權上訴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第壹百四十條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不適用公告送達。第壹百四十壹條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時,當事人拒不簽收判決書、裁定書的,應視為送達,並在宣判筆錄中記明。
法律客觀:壹、民事訴訟法電子送達是什麽廣義的電子送達,包括電話、手機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訴訟文書發送給受送達人的行為。民事訴訟法所指的電子送達僅指人民法院利用信息技術通過電子郵件將訴訟文書發送到案件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專用郵箱的送達方式。二、電子送達的法律依據是什麽2013年1月1日修改的《民事訴訟法》首次從法律上確認了電子送達的合法地位。《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三、電子送達的法律效力如何電子送達方式與傳統送達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郵件壹經發送成功,訴訟文書即視為送達,產生法律效力。電子郵件到達郵箱時間即為送達時間,系統將會自動生成送達回證返回案件管理系統。註意:1.法院在發送郵件同時向受送達人手機號碼發送相關短信提示信息。在訴訟期間,如果停用或變更手機號碼的,應當及時通知法院,否則導致無法送達或者送達不及時後果自負。2.根據法律規定,電子送達必須經過受送達人的同意,但在實踐中適用電子送達優先原則。受送達人為非自然人或律師代理的應當采用電子送達方式,受送達人是自然人的不同意應有正當的理由,也可以采用傳統送達方式。設置“正當理由”這個“門坎”,主要是為防止不誠信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拖延訴訟,如提交上訴狀遞交減免緩上訴費的申請,然後玩失蹤。3.電子送達以代理人的郵箱地址作為優先收件地址,同時必須填寫當事人本人的作為備選地址。當事人可以隨時申請變更代理人郵箱地址,也可以提出要求法院同時向兩個郵箱同時發送訴訟文書,和代理人壹起同步了解案件進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