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資金的供需是工商社會的重要課題,借錢遇轉,在日常生活中極為常見。借貸,在法律意義上,是指由貸方與借方成立壹項“借貸契約”,貸方將金錢所有權移轉給借方,到期時由借方返還同額的錢。由於民間的金錢借貸關系日形普遍,其因金錢借貸所發生的紛爭也格外頻繁,有關借貸的法律常識也成了人們消費生活中的必備工具。
二:金錢的借貸契約,必須有金錢的實際交付才會發生效力。貸款人將借貸款項交付借款人時,宜以支票或本票為之,並書明以借款人為受款人,在契約書上註明:“本借貸款項巳以付款行**銀行帳號*號*年*月*日期票號****,而額人民幣**元整之支票(或本票)乙紙,交付借款人無誤。”,以免現金的交付無憑無據。
三:為了確保貸款的安全回收,最好能有可靠的擔保,壹般借貸的擔保有以下三種方法:
1.取得抵押權。由借款人提供不動產,為貸款人設定優先受償的物權,並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2.取得質權。由借款人拿動產或權利(如珠實、古董;股票、公司債券等)給貸款人作擔保。
3.找連帶保證人。在契約上註明“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借款人***切實履行貸款契約各條款之約定”,並由連帶保證人在契約上親自簽名蓋章。
四:民間借貸的利率更加要透明化的管理,規範這種民間的借貸我們要充分的來考慮借貸的需求,還需要納入我們的有效管理方式,可以根據放貸人的資質等級要求來進行上下的浮動,利用壹些市場競爭推動借貸規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