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不是強制措施。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錄完口供發傳喚通知書意味如下:傳喚通知書是公安機關為查明案情,傳喚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按照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到案接受訊問的文書。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這裏所指的證明文件就是傳喚通知書。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時,可以在偵查機關進行。但為了方便群眾,方便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偵查人員也可以將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傳喚到他所在的市、縣內的其他指定地點或者他的住處進行訊問。傳喚、拘傳時間過長,或者以傳喚、拘傳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是對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的侵犯。因此,法律明確規定每次傳喚、拘傳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派出所傳喚流程是什麽?
1、在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準後,出具傳喚證;
2、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3、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4、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5、對當場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七條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於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壹)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二)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四)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五)貪汙、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