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擬從國內中高風險地區來(返)商的人員,應提前24小時主動向目的地所在社區(村)、單位報告相關情況。途中做好個人防護,入商後配合落實相關防控措施。
3.凡出發地要求,離開該區域需要查驗核酸檢測證明的來(返)商人員,入商後需查驗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如不能提供,則第壹時間在商進行核酸檢測,檢測結果確定前不能流動。
4.對近14天內有中高風險地區旅居史的來(返)商人員落實14天隔離醫學觀察措施(自入商當日起算)有中高風險地區關聯區域旅居史的來(返)商人員落實7天健康監測措施。
5.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風險地區和有本土疫情發生的地區,確需要前往的,請全程做好防護,返商後主動向社區(村)、單位報告,配合落實疫情防控措施。
6.廣大群眾要繼續時刻保持良好的個人防護意識,註意飲用水和食品衛生,做好家庭消毒,自覺遵守公***場所戴口罩、少聚集、保持社交距離等防疫要求。做好個人和家人的健康監測,壹旦出現發熱、咳嗽、腹瀉、乏力等癥狀,請勿當成普通感冒自行治療,應佩戴壹次性醫用口罩及以上級別口罩,及時到就近的發熱門診進行排查和診療,如實告知個人旅居史、活動史和接觸史,就醫過程盡量避免乘坐公***交通工具。
7.符合條件的市民,應盡早根據安排全程接種新冠疫苗。
8.防控措施將根據疫情風險等級變化實時調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條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傳染病監測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國家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傳染病的發生、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流行的因素,進行監測國外發生、國內尚未發生的傳染病或者國內新發生的傳染病,進行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