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院告知函不會以短信通知。若是案件以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話,法院可能會以短信、電話、傳真的形式通知當事人。人民法院向當事人發出的法律文書,包括傳票、通知、裁定、判決等都應該以書面的方式送達他人,本人同意以其他方式送達的除外,找不到人的也應該以公告的方式,如登報、法院公告的方式送達,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所謂短信或者QQ信息都可能是詐騙信息,打電話也要查詢到真實的法院電話後再打過去核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第壹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