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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截圖可以作為證據嗎?

手機截圖可以作為證據。

截圖可以作為證據,或者證據的展示,但截圖屬於何種證據,以及截圖作為證據的效力如何則需要根據不同情況具體分析。訴訟中常見的截圖主要是手機短信記錄、微信等即時通訊工具的聊天記錄,因為這些記錄本身只是代碼,通過截圖的方式展現出來最為直觀,也便於法官及其他訴訟參與者查看。但是截圖並非原始證據,類似於復制/復印件,根據法律規定單憑截圖不能夠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需要有其他證據進行補強,並且要經過雙方質證。

所有證據都應當具有證明力和證據能力。證據證明力是指證據對於待證案件事實的證明作用。證據的證據能力,是指證據資料在法律上允許其作為證據的資格。這是證據的基本特征。

具體表現如下:

1、客觀性。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訴訟證據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不是人們主觀猜測和虛假的東西。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訴訟證據的本質特征,是由案件事實本身的客觀性所決定的;

2、關聯性。訴訟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訴訟證據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存在客觀的聯系。證據不僅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且必須是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事實。客觀存在的事實是多種多樣的,並非所有的客觀事實都能成為證據,只有那些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系的事實才能成為證據;

3、合法性。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實材料。證據的這壹特征表明:其壹,訴訟證據的提供、收集和審查,必須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無論是公安司法人員收集證據,還是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證據,都應當合法,否則就不能作為訴訟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