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怎麽通知對方
勞動仲裁如何通知單位 1、勞動者為申請人,用人單位為被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會要求勞動者提供用人單位地址,案件受理通知書以及答辯通知仲裁委會送達用人單位,不需要勞動者自己通知用人單位。 2、勞動仲裁委在受理勞動仲裁申請後,會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後,應當提交答辯狀,不提交的,不影響仲裁程序進行; 勞動仲裁要走如下受理程序: 申請。 首先申訴人應在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提出申請。當事人按仲裁委員會提供的《申訴書》填寫壹式二份,附勞動合同、身份證復印件及相關的證據材料;申訴人系用人單位的,應附營業執照有效影印件。上述提交的材料系復印件的應帶原件核對。 受理 自當事人提交符合填寫要求的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仲裁委員會將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通知當事人。 委托 當事人可以委托不超過二名的律師或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 舉證 勞動爭議案件壹般由申訴人提供證據;因用人單位應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責提供證據。 審理 雙方當事人應按仲裁庭指定的時間到達指定的地點參加庭審活動。申訴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按撤訴處理;被訴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仲裁庭可進行缺席審理並作出缺席裁決。 調解 仲裁員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在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裁決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結案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壹般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案;如案情比較復雜的,經批準最多可延長30天。 勞動者因為權益受損而需要向單位申請勞動仲裁可以在線咨詢律師尋求更好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