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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怎麽通知對方

勞動仲裁如何通知單位

1、勞動者為申請人,用人單位為被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會要求勞動者提供用人單位地址,案件受理通知書以及答辯通知仲裁委會送達用人單位,不需要勞動者自己通知用人單位。

2、勞動仲裁委在受理勞動仲裁申請後,會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後,應當提交答辯狀,不提交的,不影響仲裁程序進行;

勞動仲裁要走如下受理程序:

申請。

首先申訴人應在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提出申請。當事人按仲裁委員會提供的《申訴書》填寫壹式二份,附勞動合同、身份證復印件及相關的證據材料;申訴人系用人單位的,應附營業執照有效影印件。上述提交的材料系復印件的應帶原件核對。

受理

自當事人提交符合填寫要求的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仲裁委員會將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通知當事人。

委托

當事人可以委托不超過二名的律師或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

舉證

勞動爭議案件壹般由申訴人提供證據;因用人單位應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責提供證據。

審理

雙方當事人應按仲裁庭指定的時間到達指定的地點參加庭審活動。申訴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按撤訴處理;被訴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仲裁庭可進行缺席審理並作出缺席裁決。

調解

仲裁員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在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裁決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結案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壹般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案;如案情比較復雜的,經批準最多可延長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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