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第2號)
關於做好出租戶(房東)、房屋中介機構管理的公告
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現將出租戶(房東)、房屋中介機構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1.出租戶(房東)、房屋中介機構是出租房屋疫情防控的第壹責任人,應立即將承租戶的信息上報出租房屋所在社區(表格見附件)。
2.出租戶(房東)、房屋中介機構立即通知承租人,如承租人還在外地,勸其在2020年2月9日24時(正月十六)後返杭;疫情嚴重地區人員(見每日新聞發布)勸其近期不要返杭。如近期返杭的,由出租戶(房東)、房屋中介機構負責協助社區落實居家醫學觀察措施。
3.出租戶(房東)、房屋中介機構要積極配合屬地街道和所在社區落實疫情防控管控措施,加強對未離杭租戶的宣傳與教育。發現租戶中有發熱、呼吸道不適等癥狀的人員立即勸其做好防護並到醫療機構就診。
4.不按以上要求執行,由此產生不良後果的,壹律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追究出租戶(房東)、房屋中介機構相應的民事、刑事責任。
上城區“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指揮部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