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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屬於電信詐騙範圍

電信詐騙犯罪特指利用手機、固定電話、網絡電話、互聯網等各種通訊途徑,通過打電話、發短信等方式詐騙錢財的壹類侵犯公民財產權利的案件。

應這樣認定電信詐騙:

1、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行為人采取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電話或者網絡)

3、前述方法足以使受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自願交付財物;騙取財物數額較大。

壹、什麽是電信詐騙

電信詐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充分運用電話、絡、短信等現代科技手法與作案對象進行遠距離交流,通過冒用名義、虛構事實等手段騙取受害人轉移賬戶存款,從而利用銀行賬戶截取贓款的犯罪形式。

電信詐騙犯罪和其他詐騙罪壹樣:犯罪主體為壹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受害人的財產為目的;客體為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客觀方面,同樣是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各種手段,騙取作案對象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在客觀方面,電信詐騙行為由四個部分組成:欺騙他人、使被害人陷入認識錯誤、被害人因錯誤而處分財物、行為人獲得財物。所以,在還未正式將電信詐騙罪立法的當下,應該可以將電信詐騙歸為詐騙罪的壹種,並參照詐騙罪量罪定刑。

二、電信詐騙有哪些

1、電話欠費:不法分子冒充電信部門工作人員、警務人員致電事主,告知其身份信息被冒用捆綁了欠費電話及銀行賬戶,涉嫌洗錢,事主可能被判刑。有的事主急於澄清自己,便將電話號碼及存款情況告知不法分子。此類詐騙多使用019、00019開頭的網絡電話或“壹號通”捆綁的電話。

2、刷卡消費:不法分子短信提醒手機用戶,稱其銀行卡剛剛在某地刷卡消費,並提供查詢電話。用戶如果回電,即被告知銀行卡可能被復制盜用,應到atm機上進行加密操作,逐步被引入“轉賬陷阱”。

3、通知退款:不法分子冒充稅務局、郵政局、銀行等部門工作人員,謊稱要進行退稅、退多收款等,要求受害人將錢轉存到其指定的銀行卡。

4、虛假中獎:不法分子以公司慶典或新產品促銷抽獎為由,通知受害人中了大獎,以兌獎須交所得稅、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為由,指引受害人將錢匯至其提供的賬戶。

5、低價購物:不法分子向受害人發送出售二手車等虛假信息,並以先交定金、托運費等費用才能進壹步辦理為由,要求向其提供的賬號匯款,從而達到詐騙目的。

三、電信詐騙犯罪特點

(壹)犯罪主體職業化、集團化

電信詐騙犯罪團夥組織越來越嚴密,且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壹般由技術、信息、通話、轉賬、取款等幾批人馬組成。技術部分通常在境外租賃服務器,依托網絡漏洞和不法營運商提供的網絡平臺,與傳統通訊網對接,通過 VOIP 網絡技術實施犯罪活動;信息部分是通過購買、竊取等各種手段獲取個人信息以用於施實詐騙活動;通話部分是在境內或境外設立犯罪地點,組織人員專門撥打詐騙電話和群發詐騙短信等,誘騙人們上當;轉賬、取款部分是以非法手段獲取他人身份證號並開通網上銀行賬戶,當事人上當受騙匯款後,嫌疑人立即在異地不同的銀行網點迅速轉移出贓款。這幾個部分的犯罪分子分散且獨立運轉,雖然下壹環節不知道上壹環節的運轉情況,但相互依附、配合默契、運轉連貫,有明顯的集團化、職業化特點。

(二)犯罪手段科技化、智能化

電信詐騙案件已從最早的運用手機短信群發器、電腦群發軟件、壹號通、400 捆綁電話技術,已逐步發展到利用網絡電話,黑客技術、U 盾轉賬等技術,8技術手段迅速升級,可以使其撥打過來的電話在被害人的電話來電中顯示出其需要的任意號碼,並伴有與時俱進、精心揣摩受害人的心理變化、不斷更新的“劇情”,輔助以很強的社會心理學知識蒙騙被害人。同時,網絡技術是所有電信詐騙犯罪賴以生存的重要環節,需要網絡技術人員的維護支持,並通過非法網絡平臺來完成詐騙犯罪。“技術支撐人員主要從網絡論壇臨時招募,或是其‘圈內’人員互相介紹。

(三)社會危害加劇化、多元化

電信詐騙的對象與普通詐騙案對象不同,往往不具有針對性或局限於某壹特定範圍,只要是電話、手機、網絡用戶均可成為犯罪行為的實施對象。犯罪分子多以電話盲撥、短信群發等形式進行廣泛散布詐騙信息,並在非常短的時間內無限發布蔓延,覆蓋面極廣。由於行騙對象基數不斷擴大,受騙人群也隨之增多。犯罪分子還經常冠以公安、檢察院、法院、國稅等名義行騙,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形象,並對相關單位在開展日常工作、執法辦案過程中的親和力、公信力造成惡劣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