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如下: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之壹 有下列情形之壹,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壹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相關案例
3月5日,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法院對壹起催收非法債務罪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黎某等四人因犯催收非法債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八個月至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2017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黎某、邱某為催收高利放貸所產生的非法債務,多次恐嚇、威逼被害人還款;2019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黎某為非法斂財,又糾集並雇傭被告人農某、黃某從事非法放貸活動,在肇慶多次實施恐嚇等非法手段威逼他人還款,給被害人造成精神壓力,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端州法院審理後,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認為黎某等均已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