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的行政機構序列中,沒有開發區管委會這樣的機構。隨著全國各地出現開發區熱,開發區管委會這壹特殊機構應運而生。
擴展數據:
近年來,許多開發區管委會不僅招商引資、租賃土地,還設立了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成為當地的特區。國務院當局早就註意到了這壹現象。近年來,清理全國各地的開發區已成為國務院議事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
但由於開發區範圍廣,開發區管委會的權力來自方方面面。因此,在清理過程中,如果只是減少開發區的數量或者縮小開發區的規模,而沒有從憲法和法律的高度明確開發區管委會的性質,那麽今後就會出現開發區膨脹的現象。
我國憲法對國家權力機關作了非常明確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縣、鄉鎮政府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開展工作。但是,幾乎在憲法頒布實施的同時,為了滿足某些地區的特殊需要;
中國建立了許多獨立於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機構。例如,新疆成立了建設兵團,內地壹些地方的勞改農場也有了自己的公安局、法院和檢察院。在這種背景下,開發區管委會作為政府機構,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權力也就不足為奇了。
但開發區管委會的存在,說明憲法和法律的剛性約束並沒有真正得到落實。在壹些地方官員的心目中,只要是促進當地生產力發展;
違法亂紀的事都可以做。在這樣的改革思路下,凡是正常行政區辦不了的事情,都可以安排在開發區,由管委會決定。所以,表面上看,開發區是經濟特區,但本質上,開發區是文化特區,法律特區,是可以逃避國家法律規定的避風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