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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增稅清算的步驟和流程

納稅人應當如實申報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保證清算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稅務機關要為納稅人提供優質納稅服務,加強土地增值稅政策的宣傳和引導。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審核納稅人清算申報的收入、扣除項目金額、增值額、增值率和計稅情況,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稅。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銷售;

2、整體轉讓未完成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3、土地使用權直接轉讓。

二、對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85%以上,或者剩余可售建築面積已出租或已入住,雖比例未超過85%;

2.銷售(預售)許可證未滿三年的;

3.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4.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