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銷售;
2、整體轉讓未完成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3、土地使用權直接轉讓。
二、對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85%以上,或者剩余可售建築面積已出租或已入住,雖比例未超過85%;
2.銷售(預售)許可證未滿三年的;
3.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4.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