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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建築垃圾的排放、運輸、消納和利用等處置活動。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的建成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其他區域的建築垃圾排放、運輸、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按照本條例關於城市建成區的規定執行。

本條例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以及房屋的修繕和裝飾裝修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前款規定的建築垃圾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置。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建築垃圾管理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建築垃圾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並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建築垃圾管理專項資金。第四條市、縣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市、縣級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建築垃圾處置的日常監督檢查,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市場監督管理、林業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受市、縣級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負責對轄區內建築垃圾處置活動的監督檢查。第五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本村(社區)建築垃圾的管理和宣傳工作,及時制止違法行為,並向當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第六條建築垃圾的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的原則,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第七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展新型建築方式,推廣裝配式建築,開展建築全裝修,減少建築垃圾排放。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劃、環保等方面的要求,就地利用建築垃圾。第八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綠色發展的要求,優先發展建築垃圾資源化產業,推進建築垃圾資源化。

政府性資金投資的城市環境衛生、市政工程、園林綠化等基礎設施工程應當優先使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第九條工程建設產生的建築垃圾需要排放到施工場地以外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建築垃圾排放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建築垃圾處置方案,包括工程名稱、施工地址、建築垃圾種類和數量、運輸企業、處置場所等事項;

(二)與取得建築垃圾運輸許可的企業或者個人簽訂的建築垃圾運輸合同;

(三)取得建築垃圾處置許可的處置場或者回填場出具的證明材料;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準予許可;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並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需申請建築垃圾排放許可證:

(壹)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的零星工程、個人自建房屋、房屋裝飾裝修以及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和文物保護建設工程;

(二)市政零星工程及維修;

(三)因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需要緊急施工的建設工程。第十壹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方便村(居)民、業主和清掃保潔的原則,合理劃定和設置建築垃圾堆放場。

零星工程、個人自建房屋、房屋裝修等產生的建築垃圾。,業主或施工單位應實施袋裝收集等防滲漏措施,自行運至施工垃圾場。

實行物業服務管理的,堆放點的建築垃圾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委托取得建築垃圾運輸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運輸;未實行村(社區)和物業服務管理的,傾倒點的建築垃圾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相關單位清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