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應當標明車道行駛速度,最高速度不得超過120km/h,最低速度不得低於60km/h..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客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km,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100km,摩托車不得超過80km。
同方向有兩條車道的,左側車道最低時速100公裏;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最低時速為110公裏,中間車道最低時速為90公裏。道路限速標誌顯示的速度與上述車道速度不壹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誌顯示的速度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