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際金融報》報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黃金稅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條和《黃金交易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會員或客戶通過交易所銷售標準黃金,免征增值稅。
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金交所提出必須滿足以下五個條件:
1,標準黃金實物交割發生;
2.買方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
3.黃金提貨單;
4.黃金出庫單;
5.用後進先出法確定的黃金實際價格。“後進先出法”是指物料成本核算中的最後壹種物料是出庫的第壹種物料。
用後進先出法確定黃金的實際價格,是指根據開票前最後壹次購買黃金的價格和重量,確定第壹次的價格和重量。交割重量超過上次購金重量的,超出部分的價格和重量按照前次購金的價格和重量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