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式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是否到庭,並向審判長報告。與此同時,宣布了法庭紀律,通知所有訴訟參與者和觀察員必須遵守紀律。
2.法院調查;
3.法庭辯論;
4.法院調解;
5.句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條法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秉公辦案,不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四)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保守國家秘密和司法秘密,保守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六)依法接受法律監督和群眾監督;
(七)通過依法辦案解釋法律,增強法治觀念,促進法治社會建設;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六條法官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故意毀滅證據和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司法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四)故意違法違規辦案的;
(五)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
(七)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八)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利益,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九)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
(十)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對法官的處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