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1091條離婚時,有下列情形之壹者,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離婚怎麽處理?
離婚的步驟:
1.壹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親自到壹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壹方在取得離婚證後解除夫妻關系;
2.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的,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雙方戶籍證明、雙方身份證、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結婚證或者夫妻關系證明、雙方近期免冠照片兩張、離婚協議書;
3、婚姻登記機關審查離婚申請,對符合離婚條件的在壹個月內發給離婚證,並註銷結婚證,當事人領取離婚證,即終止夫妻關系;
4.離婚壹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