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名稱應按主辦機關在前、其他機關在後的順序逐壹排列在相應位置,並加蓋印章。每行最多3個印章,兩端不得超過版心。最後壹行,如1或2個印章,安排在中間,在最後壹行印章下的右邊空白處用兩個字標註書寫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