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時妳會後悔的壹些因素:
1,忽略生活便利。對地段的理解側重於教育、醫療等日常生活,忽略了宜居性。如果不是炒房,也不是投資買房,壹定要以生活便利為核心來權衡。但是,宜居的特點不僅僅是關於教育、醫療和日常生活,還來自於住在房子裏的壹些感受。
2、戶型的選擇是心血來潮。就那麽壹瞬間,我選擇了壹個很浪費的房間,比如放棄100平米左右的三居室,選擇120平米的三居室。
3.沒有考慮到長期的平衡壓力——考慮到就業不穩定或者選擇較短的還款期限來節省利息支出,很多購房者為了盡快脫身,選擇了較高的首付或者較短的貸款期限。這樣他們最近的壓力就會隨之而來。
4,片面理解售樓小姐的教唆,依托小區中心選房,後患無窮,事實證明住在小區中心不好。
5、盲目追風。房價波動的時候,我買了打折中間的房子,以為便宜,結果不是那樣。
6、不留余地——算首付掏空了家庭,很多人都是匆忙買房,尤其是以自住為目的。所以,妳不會計算,甚至不會計算妳的首付能力。而且在實際購房中,首付只是購房過程中前期投入的壹部分,後續還會有更多的資金投入。如果沒有考慮清楚,可能會導致以後生活非常拮據。
擴展數據:
後悔買房的解決方法:
1.買受人發出退房通知,買受人可以通過掛號信、傳真、電話等方式發送給開發商。開發商違約退房的,開發商應承擔因退房造成的損失,包括貸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購房稅費等。
購房合同約定退房補償標準的,按合同約定辦理。合同約定的賠償標準不足以彌補損失的,可以另行要求賠償;如果買受人的貸款申請未獲批準,合同雙方不能就付款方式達成壹致,開發商不承擔賠償責任。
2.15天內完成所有手續。買受人要求退房後15日內,開發商應返還買受人已支付的全部房款,並負責辦理買受人與貸款銀行解除或終止合同的全部手續。在上述手續或文件簽署之前,開發商應向貸款銀行而不是買方支付每月的本金和利息。
3.開發商返還房款時,應在買受人發出拒收通知後,開發商將全部房款返還給買受人,並完成公積金管理機構或貸款銀行的還款手續。以上內容未能完成的,自買受人發出退房通知之日起第16天起至買受人取得全部房款之日止,開發商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總房款千分之壹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