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訴必須由依法享有上訴權或者能夠行使上訴權的人提出。民事和經濟糾紛中有獨立請求權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都有上訴權。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壹審判決中確認其承擔義務的,有權上訴。對民事、經濟糾紛判決的上訴期為15天;對民事、經濟糾紛裁決的上訴期為10天;上訴期間從收到壹審判決、裁定的第二日起計算,超過期限不得上訴;
2.上訴狀應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並預交上訴費用。上訴狀應當寫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姓名,法人應當寫明法人的名稱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由和編號、上訴的請求和理由等。
3.壹般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按照規定交納申訴案件受理費,由原審人民法院轉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人也可以直接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法院判決有什麽用?
法院判決書的作用主要是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讓他們知道判決結果。根據法律規定,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後,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作出的壹種實體性文書,包括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行政判決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綜上,等過了15天的上訴期,任何不服判決的人都可以上訴,雙方都不上訴,判決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