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刑事責任。
2.《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第三,誹謗罪和誣告陷害罪。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客觀地說,這裏所說的“侮辱”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公然詆毀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的方式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之外的其他方式。所謂“暴力”,是指以強制的方式損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譽,如強迫他人“戴高帽”遊行、當眾脫光他人衣服等。這裏暴力的目的不是傷害他人的健康。在實施暴力侮辱過程中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傷害的,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所謂“其他方法”,是指以語言、文字等暴力以外的手段侮辱他人,如公開嘲諷謾罵、張貼傳單或漫畫侮辱他人等。所謂“公然”侮辱他人,是指在公共場合或者以能夠被多人聽到或者看到的方式侮辱他人。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公開進行。如果不是公開的,不構成本罪。這裏所謂的“他人”是指特定的人,即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具體針對特定的人。如果不是針對特定的人,就是壹般的虐待,不構成本罪。主觀上,本罪是故意,具有侮辱他人的目的,過失行為不構成犯罪。
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實,公然損害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誹謗”,是指故意捏造事實,散布事實,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行為。所謂“捏造事實”,就是無中生有,制造虛假事實。誹謗罪除了捏造事實外,還應傳播捏造的事實,包括口頭和書面方法。捏造事實的行為和散布的行為必須同時存在,才能構成本罪。如果只是捏造事實,與個別親友私下交談,如果沒有散布,或者散布的是客觀事實而不是捏造的虛假事實,則不構成本罪。這個罪是故意犯罪,誹謗罪也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
根據這壹條的規定,任何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的行為都必須是嚴重的。這裏所說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侮辱、誹謗他人,手段惡劣,後果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等情形。關於侮辱誹謗罪的處罰,根據該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該條第二款是關於侮辱誹謗罪屬於告發罪的規定。根據該款規定,只有被侮辱人、誹謗人親自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才能受理侮辱誹謗罪。被侮辱人或者誹謗人不提出控告的,司法機關不能主動受理,追究侮辱人或者誹謗人的刑事責任。然而,也有例外。第壹,根據本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被害人受到脅迫或者恐嚇,不能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第二,根據該款規定,除非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這裏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主要是指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侮辱、誹謗行為;侮辱或者誹謗外交使節,造成不良國際影響的;侮辱誹謗對國家形象影響惡劣,等等。對於這種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侮辱誹謗犯罪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