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有協議的,按協議辦;沒有約定的,由雙方協商,原則上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協商不成的,通過訴訟解決。
1.合夥人的利潤分配方式完全由全體合夥人決定。
2.合夥人對其外債承擔連帶責任。可以內部按比例分配,但不能對抗債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三十三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辦理。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合夥人按照實收資本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出資;不能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享。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全部虧損由部分合夥人承擔。
第八十九條合夥企業的剩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所欠稅款和債務後,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