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在《烏克蘭憲法》第十三部分規定的範圍和程序內修訂《烏克蘭憲法》;
(2)決定就本憲法第83條規定的問題舉行全國公民投票;
(3)通過法律;
(4)批準烏克蘭國家預算並修改預算;監督烏克蘭國家預算的執行,並就其執行結果做出決定;
(五)確定內外政策原則;
(六)批準國民經濟、科學技術、社會和民族文化發展計劃,保護環境;
(七)確定在本憲法規定的期限內舉行烏克蘭總統選舉;
(八)聽取烏克蘭總統關於烏克蘭內外形勢的年度講話和特別講話;
(9)根據烏克蘭總統的提議宣布戰爭狀態和締結和平條約,批準烏克蘭總統在武裝侵略烏克蘭的情況下使用烏克蘭武裝部隊和其他軍隊的決定;
(10)在本憲法第11條規定的特別程序(劫子彈程序)中解除烏克蘭總統職務;
(十壹)審議並通過關於批準烏克蘭內閣活動方案的決定;
(十二)表示同意烏克蘭總統任命烏克蘭總理;
(13)根據本憲法監督烏克蘭內閣的活動;
(14)批準烏克蘭向外國和國際組織提供貸款和經濟援助的決定,以及烏克蘭從外國、外國銀行和國際金融組織獲得未列入烏克蘭國家預算的貸款的決定,並監督這些貸款的使用;
(十五)在本章程規定的情況下任免職務,同意職務的任免;
(十六)任免審計院院長和其他成員;
(17)任命或罷免烏克蘭最高拉達人權問題全權代表;聽取他關於烏克蘭保護和捍衛人權和自由狀況的年度報告;
(十八)根據烏克蘭總統的提議,任免烏克蘭國家銀行行長;
(十九)任命或罷免烏克蘭國家銀行董事會的半數成員;
(二十)烏克蘭國家電視廣播委員會半數成員的任免;
(二十壹)根據烏克蘭總統的提議,任命中央選舉委員會成員,並暫停其職能和權力;
(二十二)批準烏克蘭武裝力量、烏克蘭安全機關、根據烏克蘭法律建立的其他武裝力量和烏克蘭內務部的總體結構和人數,並確定其職能;
(二十三)同意向其他國家提供軍事援助、向其他國家派遣烏克蘭武裝部隊或其他國家武裝部隊進入烏克蘭領土的決定;
(二十四)同意烏克蘭總統任免烏克蘭反壟斷委員會主席、烏克蘭國有財產基金會主席和烏克蘭國家電視廣播委員會主席;
(二十五)同意烏克蘭總統任命烏克蘭總檢察長壹職;對烏克蘭總檢察長表示不信任,烏克蘭總檢察長應因此辭職;
(二十六)任命1/3名烏克蘭憲法法院成員;
(二十七)不定期選舉法官;
(28)在烏克蘭憲法法院認定克裏米亞最高拉達違反烏克蘭憲法或法律的情況下,提前中止克裏米亞最高拉達的職能和權力;確定非常規克裏米亞自治和最高拉達選舉;
(二十九)區的設立和撤銷,區界和市界的確定和變更,市轄居民區的劃歸,居民區和小區的命名和更名;
(三十)決定地方自治機關的例行和非常規選舉;
(31)在烏克蘭總統發出呼籲後兩天內,批準在烏克蘭或其部分地區實行軍事狀態或緊急狀態、總動員或地方動員以及宣布個別地區為緊急地區的命令。
(三十二)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同意烏克蘭的國際條約義務和廢除烏克蘭的國際條約;
(三十三)在本憲法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議會監督權;
(34)應烏克蘭人民代表、烏克蘭最高拉達人民代表小組或委員會的請求,決定對烏克蘭總統進行質詢,這需要烏克蘭最高拉達至少65,438+0/3成員的事先支持,如其《憲法》所規定;
(三十五)任免烏克蘭最高拉達領導人;批準烏克蘭最高拉達的預算及其體制結構;
(三十六)批準不得私有化的國有產權項目清單;規定沒收私有產權項目的法律原則。
烏克蘭最高拉達根據《烏克蘭憲法》行使其管轄範圍內的其他職能和權力。
主席:第106條烏克蘭總統:
(壹)保護國家獨立、國家安全和國家的合法繼承;
(2)就烏克蘭的國內和國際局勢向人民發布壹封信,並向烏克蘭最高拉達發布年度講話和特別講話。
(3)在國際關系中代表國家,領導國家的對外活動,談判和簽署烏克蘭的國際條約;
(四)作出承認外國的決定;
(5)任免烏克蘭駐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的外交使團團長;接受外國外交代表的國書和召回;
(6)根據本憲法第156條,決定就修改烏克蘭憲法舉行全國公民投票,並在人民的倡議下進行宣誓。
政府:第116條烏克蘭內閣:
確保烏克蘭的國家主權和經濟獨立,確保國內外政策的執行,確保烏克蘭憲法和法律以及烏克蘭總統命令的執行;
(二)采取措施保護人民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三)保證財政、價格、投資和稅收政策的實施;確保勞動和居民就業、社會保護、教育、科學文化、環境保護、生態安全和自然資源利用等領域政策的實施;
(4)制定和實施烏克蘭全國經濟、科學、技術、社會和文化發展方案;
(5)確保各種所有制的平等發展條件;依法管理國有產權客體;
(6)起草烏克蘭國家預算法,確保執行最高拉達批準的烏克蘭國家預算,並向最高拉達提交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7)采取措施維護烏克蘭的國防能力、國家安全和社會。
秩序和打擊犯罪;
(八)組織和保障烏克蘭對外經濟活動的實現,組織和保障海關事務;
(九)指導和協調部和其他行政權力機關的工作;
⑽履行烏克蘭憲法和法律以及烏克蘭總統命令規定的其他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