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
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因商業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商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設備和防治環境噪聲汙染的設施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