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條實行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與勞動相結合的原則,把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辯護、申訴、控告和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