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人因生活困難暫時無力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應當允許承租人在保證其租金收入的前提下,根據所欠租金數額分期返還租金;
2.出租房屋租金確實過高,承租人不能按時支付的,可以由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機關認定,合理調整租金。
租房遇到問題怎麽投訴?
1,是租賃雙方與房地產經紀公司之間的糾紛,可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或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解決;
2.如果沒有中介公司介入,只是租賃雙方的糾紛。租賃合同中有這樣壹個條款:爭議解決。如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首先友好協商。如果協商不成,他們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21條。
承租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期間不滿壹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超過壹年的,每年到期支付,剩余期限不足壹年的,租賃期限屆滿支付。剩余期限不足壹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第722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條因下列情形之壹致使租賃物不能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扣押;
(二)租賃權有爭議的;
(三)租賃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對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