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日制就業,月最低工資2000元;
2.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9.6元。
用人單位在招聘員工時,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於最低工資標準的金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由用人單位補足剩余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以下因素:
(壹)勞動者本人和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2)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3)勞動生產率;
(4)就業狀況;
(5)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