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歲以下的孩子壹般和媽媽住在壹起。
2兩歲多的孩子,女方做過絕育,男方沒做過,男女年齡相差不大。
3.孩子們總是和他們的母親住在壹起。如果他們離婚後改變了和父親的生活習慣,會極大地影響他們的成長。
4.在男女撫養條件相差不大的前提下,夫妻關系的破裂,男方有過錯。
5.這個人有壞習慣,比如賭博和喝酒。
6.如果男女之間沒有明顯的過錯,那麽壹切條件都是平等的。如果女方思想素質更好,有更多的時間照顧孩子,就更容易得到孩子的撫養權。
7.十歲以上的孩子願意和媽媽壹起生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適用的解釋(壹)》。
第四十四條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對不滿二周歲的子女,比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壹,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子女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長期未治愈,不適宜隨父生活的;(二)有贍養義務的條件,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其他原因,孩子跟媽媽住確實不合適。
第四十五條父母雙方約定不滿二周歲的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且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六條已滿二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要求直接撫養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優先撫養其中壹方: (壹)已經絕育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二)子女隨其居住時間較長,改變居住環境明顯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3)沒有其他子女,且對方有其他子女的;(四)子女隨其生活,有利於子女成長,且另壹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未治愈,或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隨子女生活的。
第四十七條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如果子女已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可考慮作為父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
第四十八條在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同意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