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百零壹條* *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物歸債權人所有的,依法只能就抵押物優先受償。
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物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要求抵押人清償債務或者將轉讓所得價款提前交存抵押權人。轉讓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