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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79條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1079條關於訴訟外調解和訴訟內離婚。該條主要補充了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和表現夫妻感情不和諧的原因,以便在司法審判中更準確地適用婚姻法關於訴訟離婚條件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