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規定:“刻制廠、店、零售點受理公章時,必須查驗公安機關出具的準確刻制證明,逐項登記姓名、地址、居民身份證號碼和刻制公章的名稱、數量、規格;不得承接手續不全、無公安機關出具的公章準確刻制證明的業務;在受理公章時,發現有公安機關查處的違法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分子,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不得隱瞞或者包庇。
與公章相比,私章的刻制不需要有關機關的批準,也不需要登記備案,刻制時也不需要出示身份證件,非常隨意和隨意,公民可以自由選擇自己喜歡的類型。
在實際使用中經常會發現以下問題:
1.個人印章和公民身份證或戶口本上登記的名字不壹樣,就像聲音不壹樣,或者印章上簡單刻上筆名、雅號;
2.壹人使用多枚印章,每枚印章的形式、名稱、字體不壹致;
3.刻制的印章多使用繁體字或篆書,與國家規定的標準字體不同;
4.有同名印章,也有壹人使用多枚印章。現在重名率高,不同的人可能有同名的印章。有的人使用的時候不規範。當印章丟失或其他原因時,他們會使用多個印章。
百度百科-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