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十四條退役士兵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將其檔案移交給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應當在退役士兵報到時為其出具介紹信。公安機關應當為退役士兵登記戶口,憑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