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業用地:商店、商場、各類批發零售市場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2.金融保險用地:銀行、保險、證券、信托、期貨、信用合作社等用地。
3.餐飲旅館業用地:賓館、飯店、酒吧、酒店、賓館、招待所、度假村等用地。以及它們相應的附屬設施。
4.其他商業服務用地:企業廠區外的辦公樓、商業辦公樓、獨立辦公樓用地;旅行社、體育休閑設施、夜總會、歌舞廳、俱樂部、高爾夫球場、加油站、洗車場、洗染店、廢舊物資回收站、維修網點、攝影、理發、洗浴等服務設施用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根據以下用途確定:
(壹)住宅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