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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二十五條現役士兵包括義務兵役制士兵和誌願兵役制士兵。服義務兵役的士兵被稱為義務兵,服誌願兵役的士兵被稱為軍士。
第二十六條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為二年。
第二十七條服完現役的義務兵,根據部隊需要,本人自願,經批準,可以當選為士官;在現役期間表現特別優異的,經批準可以提前當選為士官。根據軍隊需要,可以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服現役實行等級服役制度。士官服現役的期限壹般不超過30年,年齡不超過55歲。
按等級服現役士官和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士官的辦法,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士兵服現役期滿,應當退出現役。
因國家建設或者軍隊編制調整需要退出現役的士兵,經軍隊醫院診斷不宜繼續服現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現役的,經批準可以提前退出現役。
第二十九條士兵服現役的時間,從征兵機關批準其入伍之日起計算。
士兵退出現役的時間,是軍隊發布退出現役命令的日子。
第三十條依照本法第十七條規定退出現役的士兵,根據軍隊需要,由軍隊會同兵役機關確定服士兵預備役;經考核適合擔任預備役軍官職務的,服軍官預備役。
第三十壹條依照本法第十六條規定進行預備役登記,符合士兵預備役條件的公民,根據軍隊需要,由軍隊會同兵役機關征集服士兵預備役。
第三十二條預備役士兵服預備役的最高年齡,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預備役士兵達到服預備役最高年齡的,應當退出預備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