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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單」是壹種什麽樣的買入行為?

做房產中介多年,遇到過壹些“跳單”的人。我今天就告訴妳什麽樣的買入行為是“跳單”。

再來說說最近的熱搜“傑森娜娜購房”事件。這件事引起了大家的關註,但後來被法院判決不構成“跳單”行為。接下來,我來解釋壹下原因。

我們來看看民法典中對“跳單”的定義。

《民法典》第965條規定:“委托人接受居間人的服務後,利用居間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過居間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居間人支付報酬。”現結合法律規定和典型案例,對禁止“跳槽”條款的構成要件(表現形式)、報酬支付、效力等問題梳理如下。

註意,這裏的“直接訂立合同”是指雙方直接交易,不需要任何中介。現實中,賣家通常會將房屋委托給多家中介機構掛牌出售。如果買方通過另壹家中介費更低、服務更好的中介促成交易,則不構成“跳單”。因此,在“傑森·娜娜購房”事件中,僅憑看房無法確認亞倫公司與娜娜之間的中介合同關系成立,更無法確認娜娜事先或事後知道自己會承擔看房後委托另壹中介的法律後果,因此娜娜與思和中心之間不存在“跳單”的情況。

因此,從《民法典》的規定中,可以得出“跳單”的以下三個要件:①接受中介機構的服務;②利用中介機構提供的信息機會或媒介服務;③繞過中介,直接訂立合同。其中,第三點也是“跳單”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種具體方式,我用具體案例給大家講解。

壹、委托人直接與合同相對人簽訂合同。

我們來舉壹個身邊的真實案例。經紀人小張接到壹個客戶的電話,客戶想找壹套適合自己的公寓,於是小張給客戶找了壹套滿意的公寓,客戶看了房子後表示滿意,於是開始和合同的對方溝通。因為合同對方沒有直接聯系方式,小張通過中介公司溝通。在溝通過程中,小張發現合同的對方不太配合,經常拖延時間。小張花費了大量的時間和金錢,因為他需要不斷地與合同的對方溝通。最後客戶私下繞過中介,直接和對方簽了合同,這讓小張覺得很失望。最終,小只能默默地承受損失。

二、委托人通過其他中介與對方簽訂合同。

就在之前,我看到同行圈裏提到了這件事。在中介合同履行過程中,客戶潘先生因需要支付貸款公司服務費與中介公司發生糾紛,後潘先生通過其他中介完成交易。最終,法院認定潘先生簽訂的合同主要條款與之前的合同高度壹致,後認定潘先生在原中介成功時“跳單”,構成違約。

三。委托人通過親戚、朋友等利害關系人與對方簽訂合同。

我碰巧在網上看到了這篇報道。周先生與中介公司簽訂了壹份確認函,約定由中介公司作為他購買某房產的獨家中介。根據確認,甲方包括甲方本人或甲方的代理人、親屬、雇主及其他關聯方。周先生雖然在中介公司完成了遊覽,但他母親是在其他中介的幫助下完成交易的。由於這壹行為被法院認定為“跳單”違約,周先生被追究責任。

以上是我介紹的“跳單”的三種情況,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跳單”是違法的,不要因為貪圖小利而忘了大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