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遺失物自公告拾得之日起壹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壹十八條遺失物自招領公告發布之日起壹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第三百壹十九條拾得漂流物或者發現埋藏物、隱藏物的,準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百壹十七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要求保管遺失物的費用,也無權要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