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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規範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應當行為規範,舉止端莊,精神飽滿。

1,交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要規範行為,舉止端莊,精神飽滿。2.站立時,擡頭挺胸,收腹。雙手放在大腿外側,雙腿並攏,靠在腳後跟上,或者雙腿分開與肩同寬。妳的身體不能靠在其他物體上,也不能搖擺。3.走路時保持肩部和背部穩定,手臂自然擺動。不要帶妳的手,袖子,肩膀或口袋。4.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法時應當配備多功能反光帶、反光背心、發光警棍、警用紙袋、對講機或者移動通訊工具,並可以配備警服、音視頻執法設備等。必要時可配備槍支、警棍、手銬、警繩等武器警械。

處理交通事故步驟如下:

接受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舉報後,應當按照管轄立案;2.現場治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3.責任認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和作用,確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4.獎勵懲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人處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者拘留的處罰;5.損害賠償調解。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事故調解員制作並出具損害賠償調解書;6.向法院提起訴訟。雙方在法定期限內未能調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終止調解並出具調解結論,雙方將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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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規範。

第六條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和接受群眾求助時,應當尊重當事人,使用文明、禮貌、規範的語言,語氣莊重、平和。不了解當事人的,要耐心解釋,不能責罵、諷刺當事人。

第七條交通警察在對涉嫌違法的機動車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進行檢查時,應當使用規範用語:您好!請出示妳的駕照和行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