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壹個很倫理的問題,但是很多人不理解為什麽殺傷力很大的達姆彈不能裝備在部隊裏。
先說什麽叫“達姆達姆”。
“達姆彈”是19世紀末英國在印度達姆彈廠生產的鉛制空心彈頭。因為頭部中空的彈丸註入人體後會被人體肌肉組織擠壓變形,具有很大的殺傷力。
壹顆子彈只要有效傳遞78焦耳的能量,就能致人死亡。但是在達姆彈之前,很多子彈經常穿過人體,所以子彈向人體內部傳遞能量的功能不應該被削弱。
“Damme炸彈”采用空心彈頭和變形設計,使能量傳遞更加高效。所以被達姆擊中的中將會受到很大的傷害。
而且“啞彈”的變形是不可控的,這也導致人被啞彈擊中後,啞彈的碎片更加分散,難以取出。這導致了“不人道”的傷害。
後來,所有射入人體後爆裂變形的子彈統稱為“達姆彈”。
就像剛才說的,19世紀末,英國在印度的Damme兵工廠研發了Damme炸彈,但是真正使用時間是1897到1898。1899年,海牙公約發布了《禁止變形子彈宣言》,明確了假子彈在戰爭中的非法地位。
在2010年《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修訂中,在“非國際性武裝沖突”中使用達姆彈被列為戰爭罪。也就是說,在戰場上使用“達姆彈”確實是違法的。
世界各國(美國除外)都嚴格遵守這壹規定。
但是問題又回來了。假人不是很好的彈藥嗎?為什麽不能用於軍事目的?
嚴格來說,達姆彈是半擴甲彈藥。
這種彈藥的彈頭射入人體後會變形,形成蘑菇狀,甚至破碎飛濺。
在軍事上,這種殺傷作用遠遠大於軍事上需要的停止行動的要求。屬於超標的壹類。
但是在軍事上對人的危害,超標不超標有那麽重要嗎?-非常重要!這就不得不談人權了。
首先,軍人不是罪犯。軍人是壹個特殊的群體,這個群體不會按照自己的意願使用武力。正規軍經常奉命執行軍事任務。因此,士兵在戰爭中的行為不是自發的,不需要承擔“自發的危險或犯罪活動的後果”。從這個角度來說,軍人是壹個被保護的群體。
簡單地說,“他們戰鬥不是出於自願,而是出於職責。”
軍事暫停的目的是讓對方失去戰鬥力——妳不用死,也不用承受更多的傷害和痛苦。這是禁止達姆彈的法律依據。
但是為什麽現在很多國家的警察都在用達姆彈呢?
首先,犯罪分子是“自發地從事危險或犯罪活動”,需要承擔這些活動的後果。所以警方使用達姆彈是沒有法律限制的。
其次,啞彈的特點是擊中目標後能立即釋放動能,使得啞彈很難穿透壹個人。此時,假炸彈對目標以外的第三人的安全性大大提高。
警察不會開槍打罪犯,傷害無辜路人。這也成為很多國家警察使用達姆彈的基本依據。
而且美國、英國、瑞典的警方還在不遺余力的研發更多的變形彈頭,比如前面提到的TSR。
用散彈槍開火,射進人體,直接散開。
確定只是淺深,對人的傷害卻很大。
這些彈藥只能出現在暴亂現場,軍事用途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