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三者責任險合同第四條?被保險人或者其許可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害或者直接財產損失的,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由保險人負責。
第五條?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第四條所列原因對第三者造成損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訴訟的,保險人應負責賠償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賠償金額應當與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分開計算,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
擴展數據:
第六條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被保險車輛造成的下列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被保險人在法律上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都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及其家屬的人身傷害或死亡,以及全部或委托財產的損失;
(二)本車輛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全部或代管財產的損失;
(3)本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
第七條?在下列情況下,保險人無論出於何種原因,都不承擔對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
(a)地震、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沒收、政府征用;
(二)在比賽和測試期間,在營業性維修場地進行維修和保養;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非法活動的;
(四)駕駛人飲酒、吸食、註射毒品以及被麻醉後使用保險車輛的;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的;
(六)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不符;
2.無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有效駕駛證駕駛的;
3、使用各種特種機械車輛,特種車輛無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有效操作證的;駕駛商用客車的駕駛員沒有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有效資格證。
(七)被保險人不允許駕駛人使用被保險車輛的;
(八)保險車輛無有效行駛證件的;
(九)保險車輛牽引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車輛(包括掛車)或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其他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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