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體要件:本罪為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2.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公安機關的公務執法活動和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
3.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仍對其實施暴力攻擊,希望或者放任阻礙其依法執行職務、侵害其人身健康的危害結果發生。行為人的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行為人主觀上需要知道其攻擊的對象是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
4.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對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實施暴力襲擊。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因襲警暴力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駕駛機動車肇事,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