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制度是公民參軍和參加其他武裝組織、承擔軍事任務或者接受軍隊以外軍事訓練的壹項重要軍事制度。它隨著國家的出現而產生,隨著國家的經濟狀況、政治制度和軍事需要而變化。兵役制度有很多種,基本上可以分為兩種:壹種是義務兵役制,又稱征兵制。這壹制度是國家通過法律強制規定公民在壹定年齡範圍內必須服壹定年限的兵役。另壹種是誌願兵役制,也叫征兵制。在這種制度下,公民自願應征入伍服兵役,並與軍隊簽訂服役合同。
中國人民解放軍自1927成立以來實行的兵役制度,大體經歷了以下幾個發展階段:
從建軍之日到建國初期的1954,壹直實行誌願兵役制。誌願參軍的人在部隊服役時間長。
從1955開始實行義務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我國第壹部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開始實行義務兵役制。《兵役法》規定,義務兵服役年限,陸軍3年,空軍4年,海軍5年。1965經三屆全國人大決定改為陸軍4年,空軍5年,海軍6年。1967年,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文革小組決定改為陸軍2年,空軍3年,海軍4年。
從1978開始,實行義務兵和誌願兵相結合的制度。1978年3月7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壹次會議討論通過了關於兵役制度的決定。決定指出,為加速我軍革命化、現代化建設,決定實行義務兵和誌願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根據部隊需要和本人意願,將部分義務兵改為誌願兵,並適當延長現役義務兵的服役年限。從1978起,義務兵服現役的時間恢復到1955的規定,服役年限為:部隊士兵3年;空軍、海軍陸勤部隊、陸軍特種技術部隊士兵滿4年;在海軍艦艇部隊和陸軍艦艇部隊當兵5年。
65438+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兵役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義務兵與誌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新兵役法規定,士兵服役年限在陸軍為三年,在空軍和海軍為四年。
1998 65438+2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正案》。兵役法修正案對兵役法11條款進行了修訂,增加了3個新條款。新兵役法刪除了原兵役法中“義務兵役為主體”的提法,保留了“兩結合”的基本制度。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誌願兵、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新修訂的兵役法將陸海空三軍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改為兩年。超期服役的規定取消了。
根據兵役法等法律法規,中國兵役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
(1)服務體系。中國的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服現役是指公民從入伍之日起至退伍之日止在軍隊中履行的兵役。在現階段,凡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各軍兵種服役的公民,都屬於現役軍人。現役分為軍官現役和士兵現役。現役士兵分為義務兵和誌願兵。預備役是指公民在軍隊以外履行的兵役,是國家預備役士兵的形式。在這個階段,凡參加民兵組織並經過預備役登記的,都屬於預備役。預備役分為軍官預備役和士兵預備役。
(2)軍銜制度。軍銜制度分為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軍銜制度、軍官軍銜制度和士兵軍銜制度。現役軍官軍銜制度包括軍銜等級的設置、軍官軍銜設銜、軍銜的首次授予、軍銜的晉升、降級、取消和剝奪、軍銜的標誌和佩帶等壹系列制度。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實行警銜制度。
(3)兵役領導管理制度。中國兵役實行統壹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兵役管理體制分為四級:
第壹,全國兵役工作,在國務院和中央軍委領導下,由國防部負責。
第二,軍區兵役是根據國防部委托的任務,由軍區負責。
三、省、地、縣、自治區、市、市轄區的兵役工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省軍區(警備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負責。
四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縣的安排和要求,按照兵役法的規定,完成本單位(地區)的兵役任務。其兵役業務由人民武裝部或指定單位辦理。
(4)平時收集制度。征集辦法:每年在全國征集服現役的人數、範圍、要求和時間,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規定。通常收集工作壹般是壹年壹次。征兵命令具有法律效力。征兵程序:包括兵役登記、體檢、政審等。